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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規定~98年1月11起室內工作與公共場所全面禁菸(本場所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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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錄號:11731
  • 宣導品種類:單張
  • 發佈日期:2014-10-13
  • 發行單位:國民健康署
  • 關鍵字: #公共場所 #全面禁菸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
  • 內容:

    本單張為A4大小,背面印有「本場所禁止吸菸」告示,可提供張貼使用。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9 8年1月11日起 室內工作與公共場所全面禁菸

    禁菸範圍
    工作: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政府機關、公營、金融機構、郵局、電信業
    食:餐飲店(如:咖啡館、速食店、中西式餐廳等)
    衣:商場(如:百貨公司、便利商店、超商、大賣場等) 
    住:旅館、電梯、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
    行: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等
    育:各級學校、圖書館、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博物館、美術館、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場所
    樂: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如:KTV、MTV、卡拉OK)、資訊休閒業(如:網咖)、體育、運動或健身場所,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場所 

    室內全面禁菸除設有吸菸室:旅館、商場、餐飲店、老人福利機構等
    室外全面禁菸除設有吸菸區: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機構、體育場、游泳池、老人福利機構等

    罰則
    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罰1萬至5萬元罰鍰 吸菸者:禁菸場所吸菸罰2千至1萬元罰鍰

    戒菸專線:0800-63-63-63
    菸害申訴專線:0800-531-531 
    禁菸貼紙索取:請洽各縣市衛生局或上 健康九九+網站

    Smoke-free Life無菸好環境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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