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生活上的傷害與交通事故
發佈日期: 2007-11-29
作者: 陳子儀
一、 前言
近期媒體不斷引相關機關統計分析資料,報導我國少子化效應所反應出的社會問題。並指述,若此趨勢沒有改善甚至生育率持續下降,則可能在2015年就會出現人口零成長。另經建會也引美國人口局調查資料說,台灣2007年的人口約為2,290萬人,推估2050年台灣人口可能會降至1890萬人。其減幅是18%,而領先新加坡、南韓及香港,在亞洲僅次於日本的26%。
另一方面,也報導美國中央情報局2006年統計資料,指稱台灣嬰兒出生一年內死亡率高達1,000分之5.54,是排行全世界221個國家的第35位。最低的前3個國家依序是新加坡2.3,瑞典2.76,日本2.8,我國是高於此值的2倍。
從上述中得知,我國人口下降原因有二,其一是生育率逐年快速的下降,另一原因是嬰兒出生一年內的死亡率高所引起。在此兩者間值得大家思索的,應該是在低生育率下的兒童死亡,這才是實質凝結又似無解的問題。
二、 探討兒童事故傷害之主要原因
依據媒體引行政院衛生署2006年統計資料報導,我國14歲以下兒童意外事故傷害死亡者計311人。因運輸事故死亡是117人為最多,領先於意外溺水,意外墜落等事故傷害。
另參閱日本厚生勞動省2006年人口動態統計資料,觀察日本1歲至14歲兒童死亡狀況顯示,在其範圍內年齡層的兒童死亡人數,計有2,389人。其中被列為不慮(不可思議)事故死亡者,係616人,佔總數2,389人的40.7%。不慮事故是在指如交通事故、溺水等等的傷害,兒童死於交通事故者是251人,列在首位。
將我國行政院衛生署2006年,統計14以下兒童意外事故死亡原因資料及日本厚生勞動省2006年,統計1歲至14歲兒童不慮事故死亡原因,彙整以相對方式製成如表一。
表一 2006年我國與日本之兒童事故傷害死亡原因比較
事故 原因
國別 |
運輸 事故 事故) |
意外 溺水 (溺死) |
意外 墜落 (跌倒 墜落) |
意外 中毒 - |
意外 火災 (火災) |
- 窒息 |
其他 |
合計 |
|
中華民國 |
人數 |
117 |
64 |
20 |
3 |
25 |
- |
82 |
311 |
百分比 |
37.6 |
20.6 |
6.4 |
1.0 |
8.0 |
- |
26.4 |
100 |
|
日本 |
人數 |
251 |
142 |
43 |
- |
73 |
65 |
42 |
616 |
百分比 |
40.7 |
23.1 |
7.0 |
- |
11.8 |
10.6 |
6.8 |
100 |
註:1.事故原因欄內( )部分係日本原用詞
2.本表事故原因項目僅對人數較多者為對象,餘項併入其他項。
從表一得知兩國兒童意外傷害死亡原因的前三項,都是交通事故,溺水、火災。其三項死亡人數,係佔總死亡數的7成。倘若大家能堅信事故不是意外,亦相信事故原因的90%以上是人的過失所引起是事實,在這種信念原則下,認真探討前三項發生原因,共同努力改善長年疏忽的習慣、作法或疏於教導事項,徹底改正,應該能夠大幅減少兒童傷害,讓活潑可愛的兒童健康長大,造福於社會不會是夢。
一、 兒童交通事故型態與特徵
我國兒童事故死亡人數較多的前三項原因及排序,與日本兒童事故死亡人數較多的前三項原因和排序都完全相同。三項所佔比率,我國略低於日本,但各值卻相當接近。
為進一步了解兩國兒童交通事故狀態是否亦存有雷同現象,將兩國兒童交通事故發生型態資料彙整如表二。
表二 2006年我國兒童與日本兒童交通事故形態
事故 型態 國別 |
搭乘 汽車 |
搭乘機車 |
搭乘 慢車 (騎自 行車) |
走路 |
其他 |
合計 |
||
輕型 |
重型 |
|||||||
日本 |
受傷人數 |
30,719 |
182 |
244 |
34,444 |
16,366 |
112 |
82,067 |
百分比 |
37.4 |
0.2 |
0.3 |
42.0 |
19.9 |
0.2 |
100 |
|
中華民國 |
死傷人數 |
87 |
54 |
11 |
23 |
0 |
175 |
|
百分比 |
49.7 |
30.9 |
6.3 |
13.1 |
- |
100 |
註:1.我國死亡人數66人,受傷人數109人,共175人
2.日本死亡人數158人,受傷人數82,067人,共82,225人
由表二得知,兩國兒童交通事故型態有很多差異。我國兒童交通事故死傷者的半數(49.7%)是乘汽車發生事故導致。另3成(30.9%)兒童是搭乘機車發生事故受到傷害。若從交通事故型態觀察,歸結上述事故責任時,責任不應在兒童,係屬成人(如家長)的過失導致傷害無辜可愛孩子,存有相當大的檢討空間。
另一方面,觀察日本兒童交通事故傷害的事故型態,由表二得知,有4成強(42.0%)的兒童是騎自行車發生事故受傷。另近4成(37.4%)的兒童是乘汽車發生事故受傷。同樣從事故型態觀察責任歸屬時,得知前者的事故責任與兒童有關(可能其中有屬於兒童的過失責任),後者的事故責任則不在兒童身上。即日本兒童交通事故傷害責任歸結於兒童者高於我國,對兒童交通安全的認知教育務須加強,同時成人的過失責任亦須做改善。
一、 結論
筆者係長年在參閱日本推廣交通安全教育的學校用書,政府政策白皮書及各學(協)會出版的論文文獻,亦曾多次訪問相關機關與學校。已有充分了解日本的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及社區交通安全宣導活動狀況,在政府與民間企業,社團共同努力下,日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有顯著的下降。但在表二卻亦出現4成兒童是騎自行車過程中受傷,這也許可借鏡於我國,由於政府為國民健康,頗多地方開闢休閒自行車專用道,假日很多家長都會跟小朋友前往親子活動,若未給以事先做好安全教育,則有可能提高兒童傷害機率,值得大家關心。